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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12條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12條

內容

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12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82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12條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