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係依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及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計修正(含新增)6點(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7點之〈一〉及〈三〉、第9點)。二、旨揭執行程序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