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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三、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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