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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1日起,新增揭露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學經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1日起,新增揭露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學經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1日起,新增揭露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學經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定明,機關遴聘之採購評選委員,應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二、為利各界檢視採購評選委員之專業性與採購標的之關聯性,各機關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載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除原有採購評選委員姓名及職業資訊外,自108年7月1日起增列公開資訊,一併揭露評選委員學歷及經歷。三、個案採購評選委員之學經歷資訊,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採購評選委員名單項下查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1日起,新增揭露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學經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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