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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4條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4條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4條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立法院108年4月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9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第一項)。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第二項)。」修正重點為刪除評選委員會組成之人數上限,並增訂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前開規定待總統公布施行。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係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考量該條係成立評選委員會時之組成規範,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爰以評選委員會成立時點適用修正前後規定,說明如下:(一)修正條文生效前即108年5月24日前,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已成立者,適用修正前規定,惟機關擬依修正後規定重新成立評選委員會,尚無不可。(二)修正條文生效時即108年5月24日(含當日),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尚未成立者,適用修正後規定。三、前揭所稱委員會成立,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委員名單且完成派兼或聘兼程序。併請查察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5項規定,擬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備註】本函說明三所述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5項規定,業經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移列為同條第6項:「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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