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近期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情形,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因素,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要旨
因應近期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情形,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因素,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內容
主旨:因應近期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因素,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者,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營建業者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乙事,本會已於108年1月4日召開專案會議協處,經會議討論,近期部分地區砂石供需失衡,主要係高屏溪流域疏濬發包作業較遲,及砂石運輸車輛因環保政策與補助方案而大量汰舊致運能不足等原因;加以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發包量明顯增加,產生預拌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料而有價格上漲之壓力。嗣於108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08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之事實及理由,辦理延長履約期限相關事宜。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107年7月24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物價指數調整)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個別項目及其漲跌幅門檻者,預拌混凝土為應調整項目之一,調整門檻為10%,可充分反應個別項目物價波動,且預設以全國性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調整。108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85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三、査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變動調整工程款或所載較前開契約範本嚴格(例如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個別項目指數變動門檻大於10%),考量前開契約範本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擇權,爰履約期間遇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物價指數與決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10%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08年1月14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080100018號函)、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立法委員陳亭妃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趙天麟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