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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連帶保證廠商申請承攬工程手冊用印疑義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連帶保證廠商申請承攬工程手冊用印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辦理「湖山水庫下游-東勢至元長送水管(二)」案,連帶保證廠商申請承攬工程手冊用印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7年12月17日台水工字第1070037842號函。二、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合先敘明。三、本案旨揭工程105年8月19日開工,原承攬施作營造業106年5月11日來函表示無法繼續履約,要求終止契約,並依契約規定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該工程已於107年6月5日竣工,107年8月20日驗收完成,該連帶保證廠商(營造業)是否可申請承攬工程手冊用印1案,本案如經定作人同意具承攬契約關係之營造業者,且符合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施作該營繕工程,自可依本法第42條規定辦理。至其他案涉公共工程採購部分,則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正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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