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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檢送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旨揭修正係配合本會107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修正重點如下:(一)刪除原類別十一、序號(三)。(二)修正類別十二、序號(一)為「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公開前未保密;或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未保密,例如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公文未以密件處理;評選委員名單尚未公開者,其發函聘(派)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未註明為密件。」二、本會訂定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所附「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配合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檢送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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