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旨揭修正係配合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爰修正第16款序號(五)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者,未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及刪除同款序號(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本會108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22號函修正旨揭錯誤態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