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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之處理方式

內容

主旨: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情事屬履約事項,應由訂約機關依個案事實及契約約定辦理。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該疑義或爭議之處理方式。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二、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三、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四、以本會訂定之工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他契約範本亦有類似內容):(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工程延期: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17條第5款:「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二)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5款第1目:「履約期限展延: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14條第5款:「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5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五、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0206花蓮震災」而影響履約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儘速辦理相關事宜。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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