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4)、「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作業」(編號JP15)及「傳媒刊載機關採購弊案處理程序」(編號JP16)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要旨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4)、「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作業」(編號JP15)及「傳媒刊載機關採購弊案處理程序」(編號JP16)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4)、「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作業」(編號JP15)及「傳媒刊載機關採購弊案處理程序」(編號JP16)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說明: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主綜規字第1050600786號函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製作原則」辦理。二、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三、另本會10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300142330號函說明二載有:「為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請各訂約機關依前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高採購量,不另訂定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公開於本會網站),爰「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共同供應契約大量訂購及監辦作業」(編號JP12),自即日停止適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