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內陸資投資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被轉投資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陸資勾選項目之登載方式
要旨
有關國內陸資投資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被轉投資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陸資勾選項目之登載方式
內容
主旨:有關國內陸資投資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被轉投資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陸資勾選項目如何登載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辦公室105年1月29日經中三字第10533065730號書函。二、案經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l05年5月l1日經審四字第10500321370號函說明二、三略以:「投資事業之資本額屬浮動狀態,恐因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減資等事項而有所不同,是以,該陸資投資人所占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究係三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下,尚難僅由本會於核准時就所掌管之資訊予以正確提供。...貴司業以105年3月10日經商四字第l0502403420號函修正文字為『有大陸投資人(該投資持股情形應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為準)』,並已更新處理完畢,應可避免部分混淆誤認,本會建議俟此註記方式施行一段期間後,再行檢討之。」先予敘明。三、本部配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 之規定,就涉有陸資投資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均為「陸資」註記,與許可辦法第5條所指「陸資投資事業」及公共工程委員會l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l0l00346580號函認定之「陸資廠商」,尚非等同。又本部將參考公司公示資訊,錄案研議修正變更登記表之「陸資」註記為「有大陸地區投資人(該投資持股情形應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為準)」,併予敘明。正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副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中華民國工業總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第1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