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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法定工時縮短,辦理契約變更,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因法定工時縮短,辦理契約變更,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貴局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100~105年后里及七星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契約變更,得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局105年5月11日中環字第1050011852號函。二、旨揭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生法定工時縮短(非屬廠商於投標前知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稱「政府行為」,如經貴局認定必須增加人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茲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另本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104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6560號函及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及其附記(二)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併請查察。(上開函令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法定工時縮短,辦理契約變更,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