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檢送「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手冊及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