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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