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