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