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一份,請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之參考依據,請查照轉知所屬。
要旨
檢送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一份,請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之參考依據,請查照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檢送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一份,請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之參考依據,請查照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立法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成通案決議(九)及立法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通案決議(四)辦理。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協助轉行各議會,縣(市)政府另請協助轉行鄉、鎮、市公所。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立法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部秘書處、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