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所辦理「紅葉示範部落造景硬體建設工程」採購案,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所辦理「紅葉示範部落造景硬體建設工程」採購案,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所辦理「紅葉示範部落造景硬體建設工程」採購案,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04年8月18日延鄉財字第1040010079號函。二、有關廠商所提之異議,應由貴所依採購法第75條、第84條規定妥處逕復。三、所詢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如屬民法第305條之概括承受,因押標金亦係就商號營業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305條第1項亦移轉至現負責人承擔,應向現負責人追繳;又原負責人亦依民法第305條第2項於2年內負連帶責任,爰依民法第305條第2項之規定亦得向前負責人追繳。正本:臺東縣延平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