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附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1號函及其附件影本乙份。二、請轉知已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