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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四、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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