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訂定時機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訂定時機疑義
內容
主旨:貴所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訂定時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04年5月18日北行字第1040007307號函。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本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本會88年9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3674號函已有釋例;倘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適用本法開標程序。三、旨揭疑義,依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其底價訂定時機,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已有規定;倘有辦理開標程序,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本會99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函附簽陳範例、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及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函釋例(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