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情形」草案乙份,請於本(104)年6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請查照。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情形」草案乙份,請於本(104)年6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請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情形」草案乙份,請於本(104)年6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