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其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104年5月11日斗西總字第1040001676號函。二、所詢疑義,按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公開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釋示:「有關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名稱、負責人等,是否仍為同一法人,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其後雖因統一編號諧音不雅,而變更統一編號,嗣後又有公司名稱、負責人、董事(股東)、資本額(出資額)等事項之變更,無論公司是否同時或分別辦理登記事項之變更,公司仍為同一法人主體。」爰所詢情形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三、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91340號函。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之判斷原則,請查察本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1號函。另押標金追繳時效,請查察本會101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函(以上3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及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涉及營造業法懲處規定者,請通知該法主管機關。正本:雲林縣斗六市鎮西國民小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