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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協助青年創業者、社會企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或庇護工場參與政府採購,特臚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為協助青年創業者、社會企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或庇護工場參與政府採購,特臚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為協助青年創業者、社會企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或庇護工場參與政府採購,特臚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協助旨揭業者參與政府採購,機關得按實際需要,依採購法規定之彈性機制,向旨揭業者採購品質符合機關需求且價格合理之產品或勞務。例如:(一)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購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依採購法第23條及本會訂定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向旨揭業者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採購法第23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逾新臺幣10萬元而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1)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2)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由機關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2、屬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依本辦法第5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二、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機關辦理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於合理價格應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採購,且須達到一定比率,本會103年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300033210號函已有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已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內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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