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執行疑義
要旨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4年2月26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43011701號函。二、來函所述,機關辦理分項複數決標採購案,共分3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單一廠商以得標1項目為限。甲、乙2廠商雖各有投不同項目(即甲廠商投第1項目;乙廠商投第3項目),惟亦均有投標第2項目,如機關認定該等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應認第2項目有該條款之適用。至於同案該等廠商各投標不同項目(第1項目、第3項目)之情形,尚非彼此互相競爭,難認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惟應查察有無借牌或出借牌照等情形。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87條規定,併請查察。三、另有關押標金不予發還之處理,來函既述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新台幣30萬押標金(不論投標幾個項目皆只須繳交新台幣30萬元) 」,而非訂明各項目之押標金繳納額度,爰遇廠商有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就其所繳全部押標金不予發還。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