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本會已於103年11月21日邀集主要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其判斷原則置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本會已於103年11月21日邀集主要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其判斷原則置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本會已於103年11月21日邀集主要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其<A HREF="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3341"判斷原則</a置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備註:判斷原則請查察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本會103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555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