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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檢送本會103年11月21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檢送本會103年11月21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103年11月21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財政部、科技部、勞動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鄧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網站)(以上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主旨:檢送本會103年11月21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主旨:檢送本會103年11月21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