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超商向民眾推出貴館圖書寄還收費服務是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超商向民眾推出貴館圖書寄還收費服務是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超商向民眾推出貴館圖書寄還收費服務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館103年11月3日傳真函收悉。二、依來函說明一至三所述,超商業者欲推出之圖書寄送服務,係由讀者自行拿書至超商,向超商繳納相關費用後(費用由超商自訂,自行收取),再由超商將圖書送至貴館,讀者仍可選擇其他物流業者寄送等方式還書。倘貴館未規定超商業者應為貴館處理何種工作事項,且未支付任何手續費予超商,該寄送還書服務係讀者與超商間之勞務委任關係,無涉貴館之採購行為,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三、來函說明四,貴館如採公開方式邀集超商討論提供圖書代收服務,未支付超商手續費,而由超商自行向讀者收取費用,並無與超商議定收費基準之需要。其他未參與之業者亦可自行提供此服務,且費用由其自訂自收。所稱「代收服務」及「超商向讀者收取之費用」,諒係指超商為讀者送回圖書,而非為貴館收回圖書,且「超商向讀者收取之費用」亦非屬貴館委託「代收服務」之對價,貴館僅提供該等超商服務予讀者參考利用,未介入超商與讀者間權利義務之履行。四、來函說明五,貴館可否主動宣傳超商之代收還書服務乙節,倘貴館係就所有便利讀者還書之方式,提供讀者參考利用,未針對特定超商提供此宣傳服務,尚屬可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併請查察。正本:臺北市立圖書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