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頂所定「預算金額」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頂所定「預算金額」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所定「預算金額」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3年9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330312700號函。二、旨揭疑義,機關如有辦理履約期間跨越多年度之採購需要,得於招標文件內列明其已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算金額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並載明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須配合之處理方式,例如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俊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