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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審計部調查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之檢討改進措施」會議,建議檢察機關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工程會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審計部調查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之檢討改進措施」會議,建議檢察機關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工程會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審計部調查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之檢討改進措施」會議,建議檢察機關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工程會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9月3日工程企字第10300294630號函辦理。二、本部前以工程會蒐集或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以辦理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101條等規定有關業務,或作為各機關對於專業人員及技術人依專業法規申請交付懲戒之參據,應認尚屬工程會依法令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且其蒐集利用亦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成效,爰於99年6月24日以法檢字第0990804701號函知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工程會上開目的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1份,供該會依法辦理職掌業務在案。請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確實於採購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1份供該等機關依法辦理職掌業務,並副知工程會,以增進公共利益。三、檢送旨揭會議紀錄影本乙份。正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無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本部檢察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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