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事業部函詢政府採購法第31條及第101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貴事業部函詢政府採購法第31條及第101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事業部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及第101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事業部103年8月21日精農管字第10364003311號函。二、來函說明三之(一)疑義,所詢採購案招標機關原為貴公司新營糖廠,92年間貴公司因應業務需要進行組織變革,原新營糖廠已裁撤,該廠辦理之90年度「精農中心蘭花繁殖培育勞務採購」案業務調整為貴事業部承接。按貴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貴公司新營糖廠與貴事業部無獨立之法人人格,與貴公司在法律上係同一人格,以新營糖廠名義訂立之契約,其效力及於貴公司。關於貴公司內部之組織變革,對貴公司法人人格之同一性不生影響,倘因而產生政府採購業務辦理疑義,如有承受該業務之分支機構(單位),由承受該政府採購業務之分支機構(單位)辦理;如無承受該業務之分支機構(單位),由貴公司辦理。三、來函說明三之(二)疑義,查採購法第101 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該條項除第6款外,其他款並未以司法有罪判決為要件。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及103 年6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均公開於司法院網站),各機關依上開規定通知廠商,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所定3 年裁處權時效;至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另行政罰法係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依該法第45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外,均適用之(第1項)。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第2項)。……」貴事業部於103年7月28日以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對所詢採購案之廠商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應注意上開規定之適用。四、承說明三,關於來函引述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乙節,依前揭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除同條第13款外,屬行政罰;依採購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非屬罰緩或沒入,而涉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得裁處,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第27條第3項適用,併予敘明。五、來函說明三之(三)疑義,所詢採購案既依採購法第30條規定收取押標金,請檢討為何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有關押標金不予發還及追繳之規定。關於因招標文件未載明不予發還及追繳之押標金規定,致無法辦理追繳押標金,請查察「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正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