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請查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請查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請查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保法)第2條第3項第13款規定辦理。二、身保法第69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第2項)。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率、一定金額、合理價格、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第10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另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先採購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或私立學校,指補助金額占該次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義務採購單位得將該次採購金額計入由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或分包之年度累計金額:一、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仍無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議價或經資格審查無合格。二、依前條第二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仍無法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三、以前條以外方式辦理優先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四、非因義務採購單位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五、得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三、另查身保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改制前內政部社會司)已依據優先採購辦法規劃建置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網址:http://ptp.sfaa.gov.tw/)及編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提供服務採購作業手冊。對於未達成比例(率)之義務採購單位(公開於上開平台),請轉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並請對相關鄉鎮市區公所,及其委外設計規劃工程顧問公司,加強宣導相關法令。四、副本抄送立法院廖委員國棟國會辦公室:另檢送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15日部授家字第1030850121號函影本供參(如附件)。正本: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金門縣議會、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南投縣議會、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臺東縣政府、臺東縣議會、花蓮縣政府、澎胡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市議會、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本:立法院廖委員國棟國會辦公室【兼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3年1月24日103花處字第103-01-24-06號函】(含附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第3科、第4科)主任委員 陳 希 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