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採購馬克杯乙批案,其追繳押標金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貴會採購馬克杯乙批案,其追繳押標金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會採購馬克杯乙批案,其追繳押標金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3年2月21日桃議總字第1030001011號函。〈本會同年月25日收文)二、依來函所述,貴會既稱由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7月8日判決,始知投標廠商「○○○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自投標時即有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違法事實,如於之前確無從可期為追繳,卻認定以旨案決標日為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日,難謂合理。併請查察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正本:桃園縣議會副本: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至第6項已定明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時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