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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技術顧問業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於103年3月6日以工程技字第10300065500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工程技術顧問業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於103年3月6日以工程技字第10300065500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工程技術顧問業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於103年3月6日以工程技字第10300065500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執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第2項規定,辦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爰訂定旨揭要點,其要點如下:(一)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向本會申請為全球化廠商之適用條件及期限。(二)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向本會申請前,應先將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標案資訊,傳輸至本會「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並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三)為利審查認定及登錄公告工程技術顧問業全球化廠商,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向本會申請全球化廠商應檢附申請表、「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相關中文譯本。(四)明定本會審查期間及審查結果之通知、補正及取消全球化廠商資格情形。二、另依旨揭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申請表及「技師事務所」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申請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及議會、各縣市政府及議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會、工管處、企劃處、主計室、技術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陳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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