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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察院調查我國辦理工程採購之公務員,遭以圖利他人罪嫌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其綜整法院判決、構成要件、適用關係及犯罪態樣內容,詳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監察院調查我國辦理工程採購之公務員,遭以圖利他人罪嫌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其綜整法院判決、構成要件、適用關係及犯罪態樣內容,詳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監察院調查我國辦理工程採購之公務員,遭以圖利他人罪嫌偵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其綜整法院判決、構成要件、適用關係及犯罪態樣內容,詳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監察院102年12月12日院台司字第1022630569號函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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