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訂「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
要旨
增訂「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
內容
茲增訂「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允許由銀行代洽經機關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保固。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本會於96年2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0號令修正「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刪除「允許由銀行代洽經機關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保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