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北政字第○九一○○一○九九八號函。二、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五一二號函釋「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已限縮係指董事長或代表公司之法定負責人相同者,與公司法第八條有別。所稱「法定負責人」,指公司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對外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長)。三、旨揭條文之執行,已列入投標廠商聲明書之一項。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備註: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已刪除「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再註:1、本函停止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修正條文業經本會於91年11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9100507960號令修正發布,已刪除「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修正理由並載明:「現行條文本項後段對於負責人相同之處理,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已有規範可予處理,爰予刪除」。2、本會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