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審定採購案之評審標準及公告徵圖後請辭,可否參加該案之投標?
要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審定採購案之評審標準及公告徵圖後請辭,可否參加該案之投標?
內容
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審定採購案之評審標準及公告徵圖後請辭,如參加該案之投標,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八九營署北建字第0三0七五五號函。二、旨揭委員如因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例如應保密之其他委員名單(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且較一般廠商更早獲悉招標前應保密之招標文件資料(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於使用該資訊有利於其得標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