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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不得於合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學校使用之車輛(含租賃)、油料等情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注意辦理。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不得於合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學校使用之車輛(含租賃)、油料等情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注意辦理。

內容

主旨: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不得於合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學校使用之車輛(含租賃)、油料等情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注意辦理。說明:: 一、依據本院主計總處案陳審計部l01年6月27日台審部五字第10l0002539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採購或租賃公務車輛,請確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財政部、外交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客家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銀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嘉義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本:審計部、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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