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建議檢察機關提供涉及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供該會參考及提醒機關後續處置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要旨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建議檢察機關提供涉及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供該會參考及提醒機關後續處置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建議檢察機關提供涉及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供該會參考及提醒機關後續處置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工程會9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043770號函辦理。二、工程會於98年7月24日召開「政府採購問題座談會」,會議中建議旨揭事項,嗣經工程會另函說明其蒐集或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係為辦理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101條等規定有關業務,或作為各機關對於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依專業法規申請交付懲戒之參據,應認尚屬工程會依法令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且其蒐集利用亦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成效,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請於工程會所述上開目的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1份供該會依法辦理職掌業務。三、檢附說明一函文影本1份。正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無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