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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採購,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採購,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

內容

主旨:公營事業為銷售其產品而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稱之「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公營事業。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二、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採購,屬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並請查察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簽報核准、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採購,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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