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採購,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
要旨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採購,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
內容
主旨:公營事業為銷售其產品而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稱之「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公營事業。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二、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採購,屬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並請查察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簽報核准、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