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1年11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質詢
要旨
101年11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質詢
內容
主旨:關於貴委員於101年11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質詢:本部宜針對過往經驗,函釋政府採購實務中,因採最有利標而遭圖利罪起訴的情形;而在何種情形下得予免責乙案,本部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466530號函辦理。二、本部說明如下:(一)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該法第9條定有明文。故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之函釋,乃屬工程會之權責,而非本部業務,合先敘明。(二)至「因採最有利標而遭圖利罪起訴的情形;而在何種情形下得予免責」部分:1、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刑法第1條所明定。而行為若構成犯罪,應否或得否免責即阻卻其責任,須就具體個案之情節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院加以判斷。2、本部對偵辦之個案一向秉持不介入、不干預、不指導之原則。惟本部必督導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嚴守正當法律程序及相關法律規定,熟稔案件所涉相關法律構成要件及行政法令規定,加強蒐集犯罪事證,並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之全般證據,確信具有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者,始依法追訴犯罪。正本:立法院林委員滄敏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檢察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