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者,其無廠商投標之項次,得否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10月18日北府工採字第1013058198號函。二、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已有明文。三、來函說明二所述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並採分項複數決標,經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次,該等項次如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得由招標機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併請查察。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