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7月16日北府工採字第1013055466號函。二、來函說明二之(一)所揭本會95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0180號函釋例,其適用情形,係經公司併購後消滅之公司,於併購前業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所述金馬食品公司、正午味盒餐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被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即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與上開釋例之情形有別,先予敘明。三、來函說明二之(二),所述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其援用合併後消滅公司之資格或實績,是否應不予採認,需視個案實際情形而定。貴府所詢疑義,係發生於所屬學校辦理營養午餐之個案,該案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存續公司提出消滅公司名義之實績文件,涉及投標廠商資格合格與否之認定,尚無法令依據得不採認其實績;該案如採評選方式辦理,其評選項目內容包括實績者,機關如發現投標廠商所附實績證明非屬該廠商之名義者,可洽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瞭解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是否有不良紀錄,或從媒體報導或洽詢該實績證明之出具機關,並納入評分考量。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