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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7月16日北府工採字第1013055466號函。二、來函說明二之(一)所揭本會95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0180號函釋例,其適用情形,係經公司併購後消滅之公司,於併購前業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所述金馬食品公司、正午味盒餐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被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即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與上開釋例之情形有別,先予敘明。三、來函說明二之(二),所述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其援用合併後消滅公司之資格或實績,是否應不予採認,需視個案實際情形而定。貴府所詢疑義,係發生於所屬學校辦理營養午餐之個案,該案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存續公司提出消滅公司名義之實績文件,涉及投標廠商資格合格與否之認定,尚無法令依據得不採認其實績;該案如採評選方式辦理,其評選項目內容包括實績者,機關如發現投標廠商所附實績證明非屬該廠商之名義者,可洽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瞭解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是否有不良紀錄,或從媒體報導或洽詢該實績證明之出具機關,並納入評分考量。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使用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資格或實績之執行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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