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商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之相關事項」會議紀錄。
要旨
「研商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之相關事項」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研商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之相關事項」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審計部、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台北市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業經本會100年6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000242110號函修正發布,旨揭會議紀錄,七、結論:第1款後段所載『採購土地如係於其上興建建築物,且已依計畫完成興建,可提報至興建完成為止』,與修正後之作業規定第4點第4項規定有異,有關採購標的為土地,其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應依作業規定第4點第4項規定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