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司法實收資本額認定問題一案
要旨
有關公司法實收資本額認定問題一案
內容
主旨:函詢有關公司法實收資本額認定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商業司案陳 貴公司101年7月27日 101 巨字 0867 號函辦理。二、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股份總數,依公司法第 15 6 條第 2 項之規定,得分次發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有「資本總額」(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及「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之區分。惟「有限公司」依同法第 100 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準此,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係各股東全部已繳足之出資額總合,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三、另依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 4 款及同法第116條之規定,資本總額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公司法並無股東之出資額得分次繳納之規定,爰「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亦如「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之登記,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四、至於來函所詢:「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公司登記資料僅股份有限公司方有實收資本額之項目,而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則僅有資本總額之項目,因此是否可以資本總額視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事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主管法令之釋示,建請洽詢該會意見。正本: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第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