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要旨
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9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038號函辦理(如附件1)。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8月26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1944號函檢送同年8月20日「研商技師簽證與執業管理及水土保持計畫委外施工檢查之適法性」會議紀錄(如附件2)案由二決議:1.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6條第3項之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檢查,係屬技術協助,偏向「專業參與」性質,其縱使有「執行上」之獨立,亦無「名義上」之獨立,相關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故無涉公權力轉移。三、次查本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19690號函送同年8月15日「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之會議記錄(如附件3)結論(一)鑒於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法授權辦理,且已涉實質審查而供作機關准駁之重要參考依據,非僅限於技術性或細節性之勞務委任或僱傭。此委託行為既已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事項,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四、按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授權訂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施工檢查亦依據同辦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鑒於水土保持計畫之「委外審查」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施工檢查」之委託行為,所依據法令相同,其委託程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宜有相同解釋。五、再查法務部94年8月23日法律字第0940031085號函釋(如附件4)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2項)。』另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合先敘明。本件依來函所述:『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僅限於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受託單位所為之審查意見及結論,僅函供委託機關參考,而最後准駁之行政處分,仍由委託之主管機關為之』觀之,似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自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適用。」六、綜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本會技術處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兼復貴會99年9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038號函)、本會企劃處(網站)補充備註:本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19690號函送同年8月15日「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之會議記錄不再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