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00年1月26日修正之本法第52條第3項,增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鼓勵各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知識經濟相關之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二、復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另本會已依本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訂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第22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本會並多次通函各機關,建議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三、本會95年6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函頒各機關之「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其項次貳載明「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另本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其序號五之(六)載明「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四、綜上,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難謂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主旨及說明四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說明三「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