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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

內容

主旨: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說明如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院臺秘字第○九一○○九○四九六號函辦理。二、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依採購法得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 (二)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二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但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係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三、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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