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如何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
要旨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如何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如何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社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東原字第○九一○一七○一二四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得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 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二) 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但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係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三、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四、 另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四五○二三號函釋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得承攬土木建築工程者,以已依法登記為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為限。正本:保證責任台東縣原住民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

